一次搞懂3/1關於禁養比特犬新政策 領養丶代養、還可以販售嗎?
許多偏鄉民眾飼養比特犬看家、守護農作物,圖為嘉義縣動保人員日前在新港鄉捕獲遭棄養戴項圈比特犬。本報資料
比特犬常發生人犬衝突問題,農委會去年修法公告禁養,今天起開始實施,究竟哪些人可以續養,要怎麼養?如何規範,透過整理一次看清。
●3月1日起比特犬飼養規定
比特犬、美國比特鬥牛犬、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自111年3月1日起,即不得飼養或輸入,且3月1日前之持有者,須於112年2月28日前,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備查後,才能繼續飼養,並且不得繁殖。
3月1日後能購買或飼養前面3個犬種的人,僅限辦理登記備查的原飼主,以及曾經飼養過比特犬的人,且一律不得繁殖。
●繁殖業者還可以繼續販售嗎?
3月1日前就有經營繁殖前面3個犬種的「比特犬繁殖業者」,3月1日前擁有的比特犬可做為種犬(下面稱為T1)繼續繁殖並販售,依照現有規定7年內最多可以生7胎,但T1生下來的犬隻(T2),不能再繁殖。
●販售對象是誰?
販賣的對象僅限曾經飼養過比特犬的人。經過推估,「比特犬繁殖業者」在6、7年之後就沒有比特犬可以繁殖、販賣(因為T1都超過7歲了),如果6、7年後在市面上還有看到比特犬買賣,就有可能是非法繁殖。
●現有合法繁殖場比特犬有多少隻?
根據農委會資料,目前繁殖場(不含非法繁殖場)的比特犬數據如下。一、美國比特鬥牛犬(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)公7隻、母15隻。二、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(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)公1隻、母1隻。三、比特犬,公15隻、母16隻,目前分散在約十家左右繁殖場。但是,這32隻比特犬之後所生出來比特,將禁止繁殖。
●只能以「#代養」替代「#領養」原因
公立動物收容所的比特犬,3月1日之後「領養」資格只限「原飼主」。但考慮收容在動物收容所的比特犬動物福利,故農委會以「代養」方式作為彈性作法,避免比特犬沒人領養時而終身關養在動物收容所裡面。
●代養比特犬資格
代養資格則限制一定要養過比特犬的人。所有權還是屬於公立收容所。
●比特犬無法被領養原因
比特犬為何不能被「領養」,是基於動保法第12條第4項的限制,條文「依第14條第2項規定准許認領、認養之動物,不包括依第8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。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,並依第36條第1項辦理登記者,准由原飼主認領。
●全國現有登記比特犬隻
根據農委會最近公告,全國已登記比特犬3,722隻,將專案催促飼主登記,未登記者最高罰新台幣1.5萬元,至明年2月28日未登記,將開罰5萬元到25萬元。
農委會畜牧處彙整全國22縣市迄今完成登記、備查的比特犬共3,722隻。包括高雄市475隻、屏東縣451隻、台中市355隻、台南市318隻、新北市263隻、宜蘭縣67隻、花蓮縣240隻、金門縣66隻、南投縣130隻、苗栗縣157隻、桃園市204隻、基隆市24隻、連江縣2隻、雲林縣148隻、新竹市31隻、新竹縣69隻、嘉義市29隻、嘉義縣123隻、彰化縣188隻、台北市139隻、台東縣219隻,以及澎湖縣24隻。
另外5種危險犬種,畜牧處統計,迄今登記隻數,日本土佐犬28隻、紐波利頓犬67隻、阿根廷杜告犬116隻、巴西非勒犬0隻、獒犬1759隻。
●相關法條:
第 8 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、輸出或輸入之動物。
第12條 第4項
依第14條第2項規定准許認領、認養之動物,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。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,並依第36條第1項辦理登記者,准由原飼主認領。
第14條 第2項
前項收容動物無從辨識身分,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,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,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。
第36條第1項
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8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、飼養之動物者,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,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;變更時,亦同。
資料來源:農委會
彙整: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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