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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基法預告修正 員工夜間工作保障不分男女

勞動部今天公佈勞基法修正案,明訂夜間工作勞工,不分女性或男性,雇主都必須要提供員工必要的夜間照顧措施(圖/報系資料照)

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文,宣告勞動基準法49條第1項(女性夜間工作)違憲,勞動部今天預告勞基法修正草案,將要求雇主對於夜間工作勞工,應不分性別提供保障,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,應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費或宿舍等協助事項,具體協助事項必須通知工會,工會可要求勞資協商,雇主不得拒絕,但工會沒有(夜間工作)同意權。

大法官在去年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,闡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,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,淪於性別角色窠臼,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,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。儘管該項判決文引發輿論對於對女性夜間員工是好還是壞的討論,但勞動部已經在去年9月13日正式通函各地方主管機關,依大法官釋憲第49條第1項規定,該項勞基法規定已經違憲,自當日起失效,勞動部也在今日提出相關勞基法條文修正案,未來將送政院及立院審查。

勞動部指出,根據2019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資料、以受僱勞工730萬推算,全台應有10.22萬人從事大夜班、69.3萬人從事輪班工作,勞動部此次預告修正勞基法夜間工作規定,可望將夜間工作者全數納入保障。

依勞動部公佈的勞基法預告草案,明訂「雇主使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夜間工作,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」、「雇主如要使勞工夜間工作,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,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」、「工會可與雇主進行協商」。

勞動部條件司指出,此次勞基法修正不分性別,只要雇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,就應符合職業安全法令規定,如果勞工夜間工作,無法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時,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費或宿舍等協助事項,如果雇主未提供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,一旦法案在立院完成三讀,將可處罰雇主2萬元到100萬元間不等罰鍰。

勞動部並表示,雇主具體協助員工夜間工作的照顧事項,要事先通知工會,如果工會認為有疑義,則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協商,但在協商通過前,雇主仍可用其原本的協助措施進行(要求員工夜間工作)。

草案中還規定,若雇主原本提供女性勞工福利津貼,但未來勞基法修正案三讀上路後,提供其他性別勞工(例如男性勞工夜間工作)卻是不同的福利津貼,則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,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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