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名人或影劇裡講的名句是否構成侵權?
圖翻拍自網路
如果是和標語、口號一樣的短句(如八字以內),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,很難認為是侵害的。
如果是較長的句子而且相當具有創意,可以和短詩相擬(例如十五字以上),很可能被認定是著作。
這種句子如果加以引用(有括弧)而沒有註明出處,可能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註明出處義務問題,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,要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反之如果引用這種句子根本沒有將引用的文句弧出來,把別人的著作當作自己的著作,那就不算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引用,而與一般著作的抄襲沒有兩樣了。這種罪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少會被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(當然如果情節輕微而且沒有前科,也可能會被判緩刑的)。
依據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通過的「世界人權宣言」第二十七條規定,著作權也是一種基本人權,應受到尊重。引用他人有創作性的長句,應註明出處。即使是短句沒有著作權保護,如果確定知道作者是誰,最好也能明示創作者,以免掠人之美。
(轉載自蕭雄淋著,著作權法時論集(一),頁117~119,五南圖書出版公司,1997年2月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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